國民年金保險「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資格及應檢附文件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國民年金所得未達標準應備文件說明.doc

一、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年滿25歲至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農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養老給付或軍保退伍給付者。
(2)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但未滿65歲者。
(3)98年1月1日勞保年金制度實施後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年資未超過15年者。
 
二、補助標準申請資格:(須符合國民年金納保對象)
(1)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14,744元),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倍(17,425元)。
 (2)家庭總收入分配全家人口,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19,658元),
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26,138元)。
 
※全家人口包含:1.配偶2.一親等之直系血親(父母、子女)3.同一戶籍之其他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4.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納稅義務人。
 
三、應備文件:
1. 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2. 申請人及代辦人身分證、印章
3. 申請人「全家人口」最近一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戶內應計人口死亡者請檢附除戶謄本
4. 全家人口綜合所得稅清單、稅籍資料清單(需申請哪一年度資料請先與本課審核員電話聯繫2641-1111*124)
5. 其他應檢附相關文件:(※請您依戶內實際情形檢附)
□護照影本、居留證、團聚證、工作證明:娶(嫁)外籍配偶者
□在監服刑證明:入獄服刑、因案羈押、依法拘禁者
□服役證明:在營服役者
□ 榮民就養證明
□ 退休俸或遺屬撫卹金相關證明影本
□公費證明:在學領有公費者
□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需有當學年度註冊章): 國中以上學生
□失蹤證明或協尋報案單影本: 失蹤人口(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半年以上)
□薪資證明(16~65歲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17,280元核算)
□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
□法院申請受禁治產裁定書:受禁治產宣告者
□最近1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重傷、重病達三個月以上致無法工作、婦女懷孕六個月以上至分娩二個月內無法工作者
(需為公立醫院或評鑑合格之財團法人醫院開立載明不宜或不能工作之證明)
□失業證明:失業者(領有失業給付由勞政單位開立之證明)


國民年金被保險人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表 下載點:
http://www.hsichih.tpc.gov.tw/Files/Service/國民年金所得未達一定標準申請書.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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