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 國民(風險)年金保險所隱藏的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最高虧損可能高達80%?)
歡迎轉載引用,但請註明來源為: http://payoversea.com/money/

我剛剛在研究國民(風險)年金內容時,發現了國民(風險)年金的重大陷阱:沒有保證最低還本給付比例!!
(那筆喪葬費8萬多不列入考慮...)

目前勞保金可以在退休時或死亡時一次請領...
國民年金是採用活著時以年金制的方式慢慢給付(老年年金).保險人死了之後由第一順位遺屬領(遺屬年金).
可是萬一第一順位遺屬也沒有活很久的話,那麼國民年金就停止支付了!

保險人死亡以後除了給約8.64萬元的喪葬費以外,
它不會再給一大筆錢給你的家人,
而是改用 遺屬年金的方式 繼續發給他們錢...

遺屬年金,也就是家人們(必須依照請領順序)可以繼續領年金...(金額多少請參照遺屬年金的公式...)

有老婆孩子的人,還算好,至少她們可以再多領幾年...(但需符合遺屬年金資格)
每多一人還可以多領25%,(最高多50%)
妻和子女數量為2 可多領25%,妻和子女數量為3以上 可多領50%,

老婆別出意外的話,至少還可以多領個一陣子,
萬一,沒有老婆孩子的人,遺屬年金就會交給 父母親去領,
重點是, 自己都死掉了,父母恐怕也領不了幾年...

所以,我覺得,對沒有成家的人,也就是單身的人,
這個國民年金是很不利的...


搞不好繳了好多錢,才剛要開始領就咯屁死了,
留給父母或祖父母領沒多久也咯屁死的話,這筆年金就永遠say goodbye了...
(不會再接著發給順位的繼承人)

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金額規定,
所以,搞的不好自己和第一順位遺屬在很不該死的時間點死掉的話,
反而會大虧本的...


總之, 翻了條款,因為國民年金沒有保證最低給付制度!
所以,保這個並不是穩賺的...有可能會倒賠的...

因為本人死了,第一順位遺屬依照遺屬年金規則可以開始領,
萬一他們也死了,錢就都會消失囉...
即使還沒領到幾萬元,第二順位之後的遺屬們也只能哭泣了...


尤其強烈建議單身的人,儘量不要去保國民年金...
國民年金比較適合本人可以活的久的,不然至少也要第一順位遺屬能活的久的...

(可能還是去加入職業工會保個勞保比較划算,至少不會大虧本...)


建議今後大家將[國民年金]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
以了解到部分投保民眾在某些意外情形下,可能造成巨額的虧損...?

(我只是稍微看過國民年金規則而已,假如我的看法有錯誤的話,還請見諒!)

------------
PS.
一. 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二 . 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三. 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
1.被保險人死亡: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
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lotto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