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投保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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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蓄險(非投資型)在保戶死了以後,有最低保證的壽險保障金額,
再怎麼差也不會損失到原本投資進去的錢...
保戶不管在怎樣的時間點死掉,幾乎都不會損害到原有的投資本金!

但是,
[國民年金]投保後虧損卻可能高達80%以上,可能應該得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官方應該出示[風險預告書]告知民眾,並且要求投保民眾同意後簽寫再投保!


由於國民年金將來是半強迫式的要求未納保的民眾加入,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必要,向社會大眾說明這個投資是[不保證獲利]的!

這和投資型儲蓄險一樣,必須先聲明 [不保證獲利],
才算是盡到人道告知的義務!

假如國民年金隱瞞或不告知[不保證獲利]這種情形,就半強迫的要求大家加保,
那我覺得這個國民年金可能和少部分卑鄙的保險業務員們沒有什麼兩樣?

也就是說國民年金保險其實根本不夠保險,
在保險人和第一順位遺屬都死的早的情形下,有可能嚴重損失到原有的投資金額,造成嚴重虧損!

所以,我覺得國民年金有這個義務,告知社會大眾:[本金有可能會嚴重虧損] 這種情形發生!


社會大眾們要投保這種風險性商品時,也要先仔細想好,
將來自己的第一順位遺屬應該是誰,他是否能夠領的夠久讓投保的錢能還本呢?

假如,不利的話,就建議趕緊去投保勞保會划算的很多!


範例:
繳了25年的國民年金,總共繳了515040元,結果剛領一個月(8986元)就死了,
結果第一順位遺屬(夫或妻)領到喪葬給付(86400元),接著領遺屬年金也只領了一個月(4493元)就改嫁或是不符合請領資格或是死了...

這樣子總共領到: 86400+8986+4493=99879元

在這種悲慘的狀況下,結果是即使繳了51萬,也總共只領到10萬,
可是即使第二順位的遺屬(父母)還活著,第三順位的祖父母或孫子女都還活者,也不能再請領了!

這種投資51萬,最高虧損卻可能達到41萬的國民年金,難道不該對社會大眾做出解釋嗎?

雖然國民年金好處在於政府會補助40%,保費自付60%而已,
但既然是半強迫式的要求無勞公保險民眾納保,也要聲明這種虧損情形才是合理!


所以, [國民年金] 應該正名為 [國民風險年金] !

投保 [國民風險年金]時,也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說明:[投資虧損可能高達80%以上]...
要求民眾了解事實再簽名!


補述:
大部分的投保民眾應該先在意的是,投資進去的錢是否有保障最低還本金額,
至少要把投資進去的本金都能拿回來...(或是最少能拿回多少%的錢!)

也就是投資了51萬進去國民風險年金之後,不管怎樣也至少要能拿回 51萬,
假如辦不到的話,國民風險年金就應該出示 風險預告書 事先告知投保民眾,
讓民眾了解到 國民風險年金 最高有虧損掉本金80%的可能的...
(投保51萬,總還本卻只有10萬...)

而不是放任讓媒體整天出來宣傳: 投保幾百元 將來可領幾千元!
卻不對部分民眾將來可能發生的巨額損失事先做預告知會.

別用這種可能領很多的話題,來模糊掉會有少數比例的投保者會有嚴重虧本的情形.
這就是我對官方推行[國民風險年金的陷阱]的個人想法的全篇重點所在!
也是我建議正名為:[國民風險年金]的意義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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