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制度內涵表(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實施要點)

 ------------------ 納保對象及保費 ------------------
[加保對象]
1.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強制納保。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亦應強制加保。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均應強制參加國保,並自農保退保。
 
[費率、保費]
1. 第1年費率為6.5%,每2年調高0.5%至上限12%。

2. 月投保金額:以勞保投保薪資第一級(即基本工資)定之,目前為17,280元。第2年起,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之。

3. 第1年保費1,123元(17,280元×6.5%),一般被保險人自付674元(60%),政府補助449元(40%)。

4. 低收入戶政府全額補助、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政府補助55%至70%、身心障礙者政府補助55%至100%。

5. 採柔性強制加保制,未繳保費者不動用強制執行或罰則,惟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者,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6. 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費未繳納情形;或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者,均無法享有基本保障3,000元之優惠。

7. 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
 

 ------------------ 老年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1. 老年年金給付: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

2. 老年基本保證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5歲且現領取敬老津貼、老農津貼者,持續按月發給。(原領敬老津貼者仍維持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3. 原住民:年滿55歲未滿65歲原住民(維持排富條款),改依本法按月發給。

 
[給付標準]
1.老年年金給付:依下列兩公式計算後,擇優發給。
  (1)A=月投保金額(17,280元)×0.65%×投保年資+3,000元
  (2)B=月投保金額(17,280元)×1.3%×投保年資
◆有下列情形者,不得選擇A之計算方式:
  ①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②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③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④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後15年內納保之退休勞工,若僅領取勞工保險15年以下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2.老年基本保證年金:3,000元(已具備領取老農津貼資格者,政府另發給3,000元差額金)。
 

 ------------------ 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1.身心障礙年金:加保期間致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加保前已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需符合排富條款,但有下列情形得扣除:(1)土地編為公共設施用地,尚未徵收者,或(2)屬個人且唯一居住之房屋-以扣除土地及房屋價值400萬元為限)。
 

[給付標準]
1.身心障礙年金: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4,000元)。

2.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4,000元(需符合排富條款者)。
 

 ------------------ 遺屬年金給付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之子女者:(一)未成年或(二)無謀生能力或(三)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給付順序]
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 祖父母。
4. 孫子女。
5. 兄弟、姊妹。

◆前項所定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同。
 

[給付標準]
1.被保險人於加保期間死亡:年資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1.3%發給。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投保年資×1.3%(基本保障3,000元)。

2.被保險人於領取身障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原領身障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基本保障3,000元)。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25%,最多計至50%。
 

 ------------------ 喪葬給付  ------------------
[請領條件]
被保險人死亡。

[給付標準]
依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即月投保金額(17,280元)×5=86,400元。 


 ------------------ 財源籌措  ------------------
[財源]
1.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截至96年5月累積344億元)。
2.如有不足,則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預估每年約有360億元)。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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