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法保險制度草案內容要點問答集Q&A:
壹、總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主管機關為何?
答:在中央為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在地方: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縣市為縣市政府。
問二:國民年金之保險人為何?
答:國民年金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為保險人。
問三: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是否有行政救濟管道?
答: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於保險人(勞保局)核定不服時,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文件翌日起60日內,申請爭議審議。
問四:國民年金何時開辦?
答:自民國97年10月1日起施行。
貳、加保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實施對象為何?
答:1.25歲至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
2.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社會保險老年給付;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勞保年資未滿15年,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者。
3.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之農保被保險人,並自農保退保。
問二:已參加農保者,是否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15歲未滿65歲,且原本參加農保之農民應改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自農保退保;但年滿65歲以上之農保被保險人,仍繼續參加農保。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前,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只要開辦時其未滿65歲,且未領取公教保養老給付、軍保退伍給付,即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才領取勞保老年給付者,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施行後15年內,如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年資未達15年,且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均可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五:已參加勞保者,是否還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已參加勞保者,無需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六: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效力自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至喪失加保資格之前一日24時停止;但被保險人死亡,則至其死亡之當日終止。
問七:國民年金之保險年資,可否併計?
答: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退保後再加保時,其之前的保險年資可以併計。
問八:外籍配偶可否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外籍配偶如年滿25歲未滿65歲,在國內設有戶籍,未參加軍、公教、勞保,且未曾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即可以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九:從事擺地攤或打零工者,是否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為我國社會安全網之一環,為使未正式進入職場的國民能享有保障,只要未參加軍、公教、勞保者,均都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問十:小孩剛出生,可否幫他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讓他老了以後可以多領一點年金?
答:國民年金保險係針對年滿25歲未滿65歲未參加軍、公教、勞保等社會保險者,故年紀太小或太大,都不在本保險範圍,且參加勞保或軍公教人員保險者也不能投保。
問十一:失業者是否也要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失業者因沒有軍、公教、勞保保障,基本上係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納保對象。
問十二:現在63歲,有參加農保,就快可以領老農津貼了,是否可以不參加國民年金保險?
答:國民年金保險實施後就不再發放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但只要依規定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並繳交保費,一般國民65歲起每月就可以領超過3,000元;至於農民改參加國保後,65歲起每月則可領超過6,000元,而且都領得比現在的敬老津貼及老農津貼多,但只要應投保國民年金保險而不投保者,到65歲就無法領到年金給付。
問十三:年滿64歲農民,只需每月繳納78元保費,年滿65歲時,即可請領6,000元老農津貼,但開辦國民年金後,還需繳納8,088元(每月674元×12月),始得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對於現有農民有何誘因?
答:1.有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再繳納一年保費8,088元,於年滿65歲時,每月即
可請領老年年金給付6,112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1年(國保1年)×0.65%+3,000元=3,112元
差額金3,000元(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參加國民年金後,年滿65歲即可請
領差額金每人每月3,000元)
3,112元+3,000元=6,112元
2.未繳納保險費:
國民年金開辦時已年滿64歲,惟其至65歲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時,均未繳納保險費
,其僅能領取差額金3,000元,計算方式如下:
月投保金額17,280元×保險年資0年(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1.3%=
0元
差額金3,000元
0元+3,000元=3,000元
→經上開核算後,當然依規定繳納國民年金保費對其較為有利。
參、保險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之保險費率為何?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率,第1年為6.5%,第3年調高0.5%,以後每2年調高0.5%,最高上限至12%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之月投保金額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第1年,以勞工保險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即基本工資,目前為17,280元)為月投保金額;第2年起,當消費者物價指數(CPI)累計成長率達5%時,即依該成長率調整月投保金額。
問三:國民年金之保險費如何計算?
答:國民年金保險費=月投保金額×保險費率,依此公式計算第1年保險費為1,123元(基本工資17,280元×費率6.5%)。
問四: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國民年金被保險人自付60%(第1年為674元=1,123元×60%),政府補助40%(第1年為449元=1,123元×40%)。
問五:所得未達一定標準者,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
2.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未達2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5倍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所
得
未
達
一
定
標
準
者 未達當年度最
低生活費1.5倍 0 直轄市:
70%(786元) 30%(337元)
35%(393元) 縣市:35%(393元)
達當年度最低
生活費1.5倍,
未達2倍 0 直轄市:
55%(618元) 45%(505元)
27.5%(309元) 縣市:27.5%(309元)
問六:低收入戶者,是否需負擔保險費?
答:低收入戶者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其保險費,均由政府全額補助。
問七:身心障礙者,應負擔之保險費為何?
答:極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礙者,由政府全額補助(1,123元);中度身心障礙者自付30%(337元),政府補助70%(786元);輕度身心障礙者自付45%(505元),政府補助55%(618元)。如下表:
身分 政府補助比率 民眾自付比率
中央 地方
身
心
障
礙
者 重度以上 100%(1,123元) 0 0
中度 70%(786元) 0 30%(337元)
輕度 27.5%(309元) 27.5%(309元) 45%(505元)
問八:保險費應如何繳納?
答:1.國民年金不設投保單位。
2.由保險人(勞保局)按雙月計算。
3.於次月底前勞保局以書面通知被保險人於再次月底前,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保險
人指定之方式,向保險人繳納。
例:97年10月1日開辦,勞保局於同年12月底寄單通知被保險人繳納同年10月及11月
二個月份之保險費,被保險人須於98年1月底前完成(10月-11月)繳費。
問九:被保險人可否預繳保險費?
答:被保險人得預繳1年保險費。
問十: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可否退還?
答: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所繳保險費,不予退還,但非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所溢繳或誤繳的保險費,則可以退還。
問十一:被保險人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應如何處置?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收繳,採柔性強制方式處理,亦即不動用強制執行相關規定,亦不動用罰則,故如逾期未繳納保險費期間,不會加徵滯納金,但須加徵利息,其利息計算方式為自應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至完納前1日止,每逾1日,以每年1月1日之郵政儲金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為準按日計算利息。
問十二:被保險人如無力繳納保險費及利息,應如何處置?
答:被保險人如無力一次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三:家庭主婦本身沒有收入來源,如何繳納保險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費及利息,於配偶間,互負連帶繳納之義務,即被保險人未依規定繳納時,保險人(勞保局)將以書面限期命其配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罰3,000元以上至15,000元以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十四:一時找不到工作或家裡貧窮者,國民年金的保費如何繳納?
答:1.低收入戶,其保費由政府全額補助。
2.中低收入戶等家庭收入較低者,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3.身心障礙者依障礙程度,可免繳保費或只要負擔30%或45%的保費。
4.失業或確實繳不出保費者,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問十五:被保險人如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可否請領給付?
答:被保險人未繳清保險費及利息之前,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
問十六:保險人暫時不予支付保險給付期間,其保險費是否仍計收?
答:保險費仍應計收。
問十七: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後,如有欠費情形,可否補繳?
答:逾期未繳納之保險費,可以補繳10年期間內之保險費及利息,惟如欠費逾10年以上,僅得請求補繳最近10年以內之保險費及利息,並可併計保險年資,超過10年部分,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不得併計。但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併計保險年資。
例:國民年金開辦時其年滿47歲,迄年滿65歲時,均未繳納保險費,時間長達18年,如要補繳保險費,其僅能補繳最近10年(55歲至65歲)之保險費及利息,前8年(47歲至55歲)之保險費不得請求補繳,年資亦不併計。
問十八:應繳納之保險費超過10年未繳,有何影響?
答:如果沒錢繳納保險費,10年內可以按郵局利息計息補繳,不影響年資計算。但超過10年,則不得請求補繳,保險年資亦無法併計。
問十九:不繳納保險費會有何影響?
答:國民年金係採柔性強制,不繳納保險費者不罰,但無法享有基本保障年金(3,000元或4,000元)之優惠。
問二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各年齡層被保險人之自付保費、月領金額及費率等為何?
答:如下表。
基本工資: 17,280元
基本費率: 6.5%,每兩年調高0.5%,至12%
每年所得替代率: 1.3%
單位:元
開辦時
加保年齡 年資 自付保費
總計 月領金額 17年總計
領取金額 開辦後
年數 費率 民眾
月繳
64 1 8,088 3,112 634,848 1 6.50% 674
63 2 16,176 3,225 657,900 2 6.50% 674
62 3 24,888 3,337 680,748 3 7.00% 726
61 4 33,600 3,449 703,596 4 7.00% 726
60 5 42,936 3,562 726,648 5 7.50% 778
59 6 52,272 3,674 749,496 6 7.50% 778
58 7 62,220 3,786 772,344 7 8.00% 829
57 8 72,168 3,899 795,396 8 8.00% 829
56 9 82,740 4,011 818,244 9 8.50% 881
55 10 93,312 4,123 841,092 10 8.50% 881
54 11 104,508 4,236 864,144 11 9.00% 933
53 12 115,704 4,348 886,992 12 9.00% 933
52 13 127,524 4,460 909,840 13 9.50% 985
51 14 139,344 4,572 932,688 14 9.50% 985
50 15 151,788 4,685 955,740 15 10.00% 1,037
49 16 164,232 4,797 978,588 16 10.00% 1,037
48 17 177,300 4,909 1,001,436 17 10.50% 1,089
47 18 190,368 5,022 1,024,488 18 10.50% 1,089
46 19 204,048 5,134 1,047,336 19 11.00% 1,140
45 20 217,728 5,246 1,070,184 20 11.00% 1,140
44 21 232,032 5,359 1,093,236 21 11.50% 1,192
43 22 246,336 5,471 1,116,084 22 11.50% 1,192
42 23 261,264 5,583 1,138,932 23 12.00% 1,244
41 24 276,192 5,696 1,161,984 24 12.00% 1,244
40 25 291,120 5,808 1,184,832 25 12.00% 1,244
39 26 306,048 5,920 1,207,680 26 12.00% 1,244
38 27 320,976 6,065 1,237,260 27 12.00% 1,244
37 28 335,904 6,290 1,283,160 28 12.00% 1,244
36 29 350,832 6,515 1,329,060 29 12.00% 1,244
35 30 365,760 6,739 1,374,756 30 12.00% 1,244
34 31 380,688 6,964 1,420,656 31 12.00% 1,244
33 32 395,616 7,188 1,466,352 32 12.00% 1,244
32 33 410,544 7,413 1,512,252 33 12.00% 1,244
31 34 425,472 7,638 1,558,152 34 12.00% 1,244
30 35 440,400 7,862 1,603,848 35 12.00% 1,244
29 36 455,328 8,087 1,649,748 36 12.00% 1,244
28 37 470,256 8,312 1,695,648 37 12.00% 1,244
27 38 485,184 8,536 1,741,344 38 12.00% 1,244
26 39 500,112 8,761 1,787,244 39 12.00% 1,244
25 40 515,040 8,986 1,833,144 40 12.00% 1,244
˙開辦時年齡39歲至64歲,給付計算公式依A式: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開辦時年齡25歲至38歲,給付計算公式依B式:
B式=月投保金額× 1.3%×保險年資
˙我國65歲國民平均餘命約17年,爰以17年計算可領取年金總額
˙不考慮物價指數,以目前幣值計算
肆、保險給付篇
問一:國民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國民年金給付計有老年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喪葬給付及遺屬年金給付四種。
問二:國民年金保險給付請領規定為何?
答:被保險人非於保險效力開始後、停止或終止前,發生保險事故者,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不得請領保險給付。但請領老年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不在此限制內。
問三:請領年金給付後,年金給付金額會調整嗎?
答:會,月投保金額調整時,年金給付金額之計算基礎隨同調整。
問四:同一種保險給付,可否因同一保險事故,重複請領?
答:不可以,因同一保險事故,不得重複請領保險給付。
問五:被保險人若同時符合國民年金保險二種以上年金給付條件時,可否同時請領?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老年年金給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或遺屬年金給付等二種以上給付條件時,僅得擇一請領。
問六: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可否調閱被保險人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審核保險給付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爭議案件認有必要者,得要求被保險人、受益人或醫療機構提供與國民年金保險有關之文件,被保險人、受益人及醫療機構均不得拒絕。
問七: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保險給付,如未依規定檢具資料或證明文件,應如何處置?
答:保險人(勞保局)可限期令其補正。
問八: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否加以查證?
答:被保險人或其遺屬請領年金給付時,保險人得予以查證,並得於查證期間停止發給,經查證符合給付條件者,應補發查證期間之給付,並依規定繼續發給。
問九:領取年金給付者若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如何辦理?若有溢領情形,保險人(勞保局)會如何處理?
答:1.領取年金給付者不符合給付條件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檢具相關文件資料,通知保險人,自事實發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2.領取年金給付者或其法定繼承人未依規定通知保險人致溢領年金給付者,保險人(勞保局)應以書面命溢領人於30日內繳還;保險人(勞保局)並得自匯發年金給付帳戶餘額中追回溢領之年金給付。
問十: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應如何辦理?
答:領取年金給付者死亡,應發給之年金給付未及撥入其帳戶時,得由其法定繼承人檢附申請人死亡戶籍謄本及法定繼承人戶籍謄本請領之;法定繼承人有2人以上時,得檢附共同委任書及切結書,由其中1人請領。
問十一:被保險人可否申請減領保險給付?有無特別規定?
答:被保險人可以申請減領保險給付(如為保留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資格等因素),但申請以1年1次為限,且減領保險給付之期間至少1年,一經申請減領,不得請求補發。
問十二:故意造成保險事故,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受益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故意造成保險事故者,保險人不予核發任何保險給付,惟喪葬給付除外。
問十三:因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或其父母、子女、配偶故意犯罪行為,致發生保險事故時,不予保險給付,但對於未涉案之當序受益人,仍應發給保險給付。
問十四:因戰爭變亂,致發生保險事故時,可否核發保險給付?
答:不予核發保險給付。
問十五:不具加保資格而參加國民年金時,應如何辦理?
答:保險人應撤銷該被保險人之資格,並退還所繳之保險費;其有領取保險給付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限期命其返還。
問十六:保險給付之請求權期限為何?
答:領取保險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問十七:國民年金法之相關給付權利,是否可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標的?
答:領取國民年金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問十八:國民年金開辦前,已年滿65歲且已領取每月3,000元敬老津貼或6,000元老農津貼者,是否會因國民年金之開辦受到影響?
答:國民年金實施後,敬老津貼、老農津貼都雖已整併入國民年金制度,但原已領取敬老津貼或老農津貼者,其原領取津貼之權益,仍受到保障,並不會受到影響。
伍、老年年金給付篇
問一:幾歲才可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年滿65歲。
問二:老年年金給付之給付項目有幾種?
答:有老年年金及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三:老年年金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1.年滿65歲之被保險人或曾參加本保險者,得就下列A、B兩種公式計算,擇優請領:
A式=月投保金額×0.65%×保險年資+3,000元
B式=月投保金額×1.3%×保險年資
2.惟如有下列各項情形者,僅得以B式計給: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有保險費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4)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但開辦前除勞保老年給付外,未領取其他相關社
會保險老年給付者;或開辦後15年內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且勞保年資未達15年,且
未領取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者,不在此限。
例:1.參加國保35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35年=6,931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35年=7,862元
→採B式發給,每月可領7,862元
2.參加國保11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11年=4,236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11年=2,471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4,236元
3.國保開辦時已年滿57歲,參加國保8年:
依A式計算:
每月可領:3,000元+17,280元×0.65%×8年=3,899元
依B式計算:
每月可領:17,280元×1.3%×8年=1,797元
→若無上開不得選A式之情形;則可採A式發給,每月可領3,899元
問四:國民年金開辦後15年內納入本保險之退休勞工,於年滿65歲時,應依A式或B式請領老年年金?
答:開辦後15年內參加國民年金保險之退休勞工,原得以A式計給,惟如已領取勞保之老年「年金」給付,僅得依B式請領國保老年年金給付
問五:請領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之單一窗口設計為何?
答:被保險人如符合國保及勞保老年給付請領資格時,得採單一窗口請領,即得向任一保險人同時請領,並由受理請求之保險人按其各該保險之年資,依規定分別計算後合併發給,並由他保險人撥還屬他保險應負擔之部分,以簡化作業。
問六:老年年金給付如何發給?
答:老年年金給付係自年滿65歲當月起按月發給,發給至被保險人死亡當月為止。
問七: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於年滿65歲時,於年滿65歲時可否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答:已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者,不予退保並持續參加國民年金保險,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其領取身心障礙年金前之保險年資得予併計,以保障其老年基本經濟安全。
問八: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一般國民,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之資格為何?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且於最近3年內每年居住超過183日,而無下列情形之一:
1.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2.領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
一次退休(職、伍)金。但原住民領取一次退休(職、伍)金者,不在此限。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問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者,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如何計算?
答: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扣除:
1.土地之部分或全部被依法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且因政府財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地主之因素而尚未徵收及補償者。
2.屬個人所有且實際居住唯一之房屋者。但其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合計得扣除額度以400萬元為限。
問十: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如何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65歲之老年農民,已領取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或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改依國保請領老年基本保證年金每月3,000元,並得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1.申領時為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且未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
2.已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老年給付之農民健康保險被保險人,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
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農民健康保險,且加保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3.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於87年11月11日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
已加入勞工保險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達6個月以上。
問十一: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如何請領?
答:同一期間兼具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含3,000元差額金)及相關社會福利津貼之領取資格條件者,僅得擇一申領之。
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篇
問一: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有幾種?
答:有身心障礙年金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二種。
問二:身心障礙年金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
1.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經治療終止,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
療效果,並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之醫院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2.被保險人於國民年金保險期間所患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如身心遺存重度以上障礙,並經合格
醫院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
問三:被保險人經診斷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如同時符合其他相關社會保險請領規定,可否同時請領身心障礙年金?
答:不可以,僅得擇一請領。
問四:身心障礙年金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加保期間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者,保險年資每滿1年,按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月給付金額未達基本保障額度(4,000元)者,如無下列情形條件者,得按月發給基本保障4,000元至死亡為止:
(1)有欠繳保險費期間不計入保險年資情事。
(2)發生保險事故前1年期間,該期間之保險費有應繳納而未繳納情形。
(3)領取相關社會福利津貼。
例:1.參加國保年資10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10年=2,246元(不足4,000元)
每月核發基本保障年金4,000元
2.參加國保年資35年,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
17,280元×1.3%×35年=7,862元
每月可領身心障礙年金7,862元
問五:被保險人請領身心障礙年金時,如以前具有勞保年資者,可否併計?
答:被保險人具有勞保年資者,申領時其勞保年資得以併計。
例:參加國保20年後,不幸因故致重度身障,前曾參加勞保年資5年,得予併計。
要國保原可領:17,280元×1.3%×20年=4,493元
加計勞保年資後可領:17,280元×1.3%×25(20年+5年)=5,616元
(5,616元-4,493元=1,123元,由勞保基金撥還。)
問六: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條件為何?
答:1.加保前致重殘且經評估無工作能力,申領前3年內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且無下列情形之一,得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
4,000元:
(1)因重度以上身心障礙領取相關社會保險身心障礙年金或一次金。
(2)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3)領取社會福利津貼。
(4)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5)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6)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請領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於年滿65歲之前,不得再請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但於年滿65歲時,得改請領老年年金給付。
問七:保險人是否需定期查核身心障礙程度?
答:領取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者,除經審定無須查核者外,保險人得每5年查核其身心障礙程度,必要時,並得要求其提出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
問八:身心障礙診斷書證明,所需複檢費用由誰負擔?
答:由國民年金保險基金負擔。
問九:被保險人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是否核發年金給付?
答:未依規定檢附身心障礙相關文件時,年金給付應暫時停止核發。
問十: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期間,如障礙程度減輕,何時停止核發?
答:申領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後,障礙程度減輕至不符合請領身心障礙年金規定時,自合格醫院出具之身心障礙診斷書所載身心障礙日期之次月起停止發給年金給付。
問十一:保險人(勞保局)審核身心障礙年金給付或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為審議保險爭議事項,認為有複檢必要時,是否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其費用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或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認為有複檢必要時,得另行指定醫院或醫師複檢,費用由國民年金保險之保險基金支付。
柒、喪葬給付篇
問一:喪葬給付之給付要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本人死亡時,得請領喪葬給付。
問二:喪葬給付之給付標準為何?
答: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
問三:被保險人如65歲前不幸死亡,可請領何種保險給付?
答:被保險人死亡,除發給5個月喪葬給付外,若其留有遺屬,並符合請領條件時,其遺屬還可以請領至少每月3,000元遺屬年金,以進一步保障其家人。
問四:喪葬給付發給對象為何?
答:由支出殯喪費之人領取之,並以1人請領為限。
問五:支出殯葬費之人有1人以上時,如何處理?
答:喪葬給付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申請,保險人(勞保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保險人應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捌、遺屬年金給付篇
問一:遺屬年金給付之請領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死亡時,遺有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或兄弟、姊妹者,其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問二:遺屬年金給付之順序為何?
答:1.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孫子女。
5.兄弟、姊妹。
問三:遺屬年金由第1順位請領時,第2順位可否再請領?
答:不可以,當序受領遺屬年金對象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再請領,且當序遺屬於請領後死亡或喪失請領條件時,亦不得請領。
例:遺屬年金已由第1順位配偶請領時,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自不得再申領;另請領遺屬年金之配偶如再婚(喪失請領
條件)或死亡時,原所申領之遺屬年金,自配偶再婚或死亡之當月起,不再核發遺屬年金,其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妺
亦不得再申領。
問四:遺屬年金給付之給付計算標準為何?
答:1.被保險人死亡:
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1年,按其月投保金額發給1.3%之月給付金額。
2.領取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按被保險人身心障礙年金或老年年金金額之半數發給。
3.依前二項規定計算之年金金額不足3,000元,按3,000元發給。
4.同一順序之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遺屬年金給付標準25%,最多計至50%。
例:1.參加國保30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6,739元。
17,280元×1.3%×30年=6,739元
2.正領取國保老年年金每月6,336元時,不幸身故,遺有配偶(符合條件),每月可領3,168元。
6,336元÷2=3,168元
3.參加國保35年,不幸身故,遺有配偶及2名子女(符合條件),每月可領11,794元。
17,280元×1.3%×35年×(1+50%)=11,794元
問五:遺屬年金給付之遺屬條件為何?
答:被保險人死亡,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期間死亡時,配偶與子女等相關家屬可請領。
1. 配偶: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1)無謀生能力或(2)扶養以下
之子女者:①未成年或②無謀生能力或③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
之月投保金額。
2.配偶: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3.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
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4.父母及祖父母:年滿55歲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5. 孫子女(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6.兄弟、姊妹(應受被保險人扶養):(1)未成年或(2)無謀生能力或(3)55歲以上且每月收入未超過其領取
遺屬年金時之月投保金額。
問六:遺屬年金給付何時應停止發給?
答:1.配偶再婚。
2.扶養子女之未滿55歲配偶,於其子女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3.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於不符合請領條件時。
4.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5.失蹤。
玖、保險基金及經費篇
問一: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來源為何?
答:1.設立時中央政府一次撥入之款項。
2.保險費收入。
3.中央主管機關依法負擔及中央政府責任準備款項。
4.利息及罰鍰收入。
5.基金孳息及運用之收益。
6.其他收入。
問二:國民年金之財源籌措方式為何?
答:1.首先以供國民年金之用之公益彩券盈餘。
2.如有不足,提高營業稅徵收率1%挹注。
3.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按年度編列預算支應。
問三:國民年金保險人事及行政管理之經費如何編列?由誰負擔?
答:保險人(勞保局)為辦理國民年金保險所需之人事及行政管理經費,以當年度應收保險費總額3.5%為編列經費上限,且該經費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負擔,而非由保險基金支付。
問四:國民年金保險基金,可否作其他用途使用?
答:國民年金之基金除國民年金法所定用途外,僅得投資運用,不得移作他用或處分。
問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運用,由何單位辦理?
答:國民年金保險基金之運用,由保險人(勞保局)運用,而保險人為使該基金之運用更為靈活,經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通過,保險人(勞保局)亦得委託金融機構辦理。
問六: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誰負擔責任?
答:國民年金保險之財務,由政府負最後支付責任。
拾、罰則篇
問一:不當領取保險給付之罰則為何?
答: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領取保險給付時,除應予追回外,並按其領取之保險給付處以2倍罰鍰。
問二: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如未依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利息,如何處理?
答:應負連帶繳納義務之被保險人配偶未依期限規定繳納保險費及其利息,經保險人(勞保局)書面限期命其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處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之罰鍰,但無謀生能力者,不在此限。
問三:國民年金法所定之罰鍰,由何機關處罰?
答:所定之罰鍰,由保險人(勞保局)負責辦理。
問四:流浪漢如沒有加保也沒有給予處罰,是否會造成民眾參加國民年金之意願低落?
答:國民年金是採取柔性強制投保,考量部分人士可能無力負擔,逾期未繳納保費者,不加徵滯納金,但仍須負擔利息,且無力一次繳納保費者,也可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不加保沒有罰則,只是不能享受國民年金的保障。
拾壹、附則篇
問一: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農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開辦時改參加國保為被保險人且年滿38歲未滿65歲農民,於年滿65歲時,如仍為國保被保險人,且符合原老農津貼申領條件者,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二:國民年金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之漁民,如何請領3,000元差額金?
答:國民年金法開辦時年滿38歲未滿65歲,且於87年11月11日老農津貼暫行條例修正公布前,已加入勞保之漁會甲類會員,於年滿65歲時,如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之漁會甲類會員,且會員年資合計6個月以上,得向保險人(勞保局)請領差額金每月3,000元至死亡為止。
問三:國民年金開辦後原住民原領之敬老津貼,是否受到影響?
答:1.暫時維持現制,年滿55歲之原住民,如無下列情事者,得請領每月3,000元,至年滿65歲前1個月為止。
(1)現職軍公教(職)及公、民營事業人員。
(2)領取政務人員、公教人員、公營事業人員月退休(職)金或軍人退休俸(終身生活補助費)。
(3)已領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或榮民就養給付。
(4)經政府全額補助收容安置。
(5)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合計50萬元以上。
(6)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500萬元以上。
(7)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2.惟需配合原住民平均餘命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之縮短而逐步提高最低請領年齡至65歲,其最低請領年齡之調高,由原民會每5年檢討1次。
留言列表